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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网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一

行业杂谈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more@]我国将举全社会之力来共同声讨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8月27日14时30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和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 “tyuen”]我感到如此严重的经济现象,为什么只有工商局出来管?是否考虑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

[张辉]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打击传销格局是这样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积极行动。从这个工作格局上来看,应该是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这样一个工作格局。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传销行为,传销被归纳为三种:一种是“拉人头式”传销,也就是通过发展人员的人数来自提报酬。一种是收取入门费,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还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规定了农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这样基层组织的职责。他们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最近我们正在把打击传销争取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范畴,举全社会之力来共同声讨。

[主持人]网民对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十分清楚。网友 爱新觉罗007、loar :对于传销的打击,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是怎么分工的?两位局长好,工商、公安机关都在打击传销,那工作中的职责到底怎么区分的啊?地方各级政府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又是什么呢?

[张辉]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分工,公安机关主要是对异地聚集,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来查处,尤其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进行查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依照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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