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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直销立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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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入世文件中对有关开放直销市场的承诺,[@more@]
对中国直销立法的几点建议

作者:何凯立 博士 录入日期:2005-8-16

中国政府在入世文件中对有关开放直销市场的承诺,集中体现在《中国加入世贸工作组报告》第310条,即“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并在311条指出:“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坚实道德基础。”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开放直销市场的范围和有关直销立法的基础;所以,中国应在借鉴国外有关直销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直销立法,以达到规范直销市场、打击金字塔式销售的目的。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明确立法目的
直销在中国面临着市场上的混乱和挑战并不是中国市场所独有,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曾有过商业性欺诈假借直销之名大行其道的经历。但直销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营销方式,仍在世界市场上得到了肯定和稳定的发展。这充分表明,只要措施到位,管理得当,不仅可以清晰界定正当直销与传销诈骗的根本区别,而且可以发挥直销作为一个重要商品流通渠道的独特作用。从直销业的发展历史来看,要保障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政府立法、推行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其中直销立法是根本前提;提及立法,当然就要以明确立法目的为其出发点。
我们认为,制定直销法规的宗旨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种营销方式中永恒的话题,在直销立法上主要是通过两种制度来实现,即“犹豫期及退货制度(合同的撤销)”和“保证金制度”。前者是指消费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无条件退货),后者则是指直销企业应当存入返还保证金或购买保险,以保障其退货的偿还能力。(2)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直销与金字塔等欺诈式销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直销企业不能向直销人员收取显不合理的高额入会费、培训费、认购货品等费用;同时,直销人员能随时退出,并退还存货。(3)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直销是直接到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地点、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消费品的行销,因此各直销企业之间是以销售商品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公平是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任何企业在营销中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诋毁其它行业或其它商品。(4)提升直销的公众形象。通过立法,可以使人们将金字塔等欺诈式销售与直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区别开来,从而对直销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正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何为金字塔式销售”并予以禁止,同时对直销企业的设立和营运也作出了严格的规范。
2、构建完善的直销运作规则——着重制订“反金字塔式销售”和“消费者保护”制度
中国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直销立法的成熟经验,在禁止金字塔式销售的同时,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规范和引导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在反金字塔式销售方面,直销立法中应当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行为,诸如“任何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妨碍其撤销要约或取消关于货物销售或服务供应合同的行为”、“任何强加给打算成为直销员的人或直销员各种名目或形式的负担的行为,包括入会费、试用品、辅助销售用品、分派给直销员的销售定额或教育费等”、“任何强加给直销员招募一定数量的下线直销员的任务的行为”,等等。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在直销立法中确立“冷静期”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作法。在该制度中,消费者享有的是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应在订单上明列顾客得在一定期间内随时解约并取回所有货款的犹豫期条款”,各地只是在犹豫期的长短上有不同规定,如韩国规定为14日、台湾规定为14日、马来西亚规定为10日。我们认为,规定为14日较能平衡买卖双方的权益。
为平衡直销商与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地法规亦有所规定。台湾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3条亦列出直销人员退出退货时,直销公司“应以参加人原购物价百分之九十买回其所持有的商品,但得扣除因该项交易而给付该参加人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韩国《直销法》(第8条)注明,消费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退出要约:由于消费者的使用使货品价值减损;由于消费者的耽误使货品价值减损,等等。
另外,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直销员的入门费”、“直销员的退出”、“直销员报酬的计算”、“标明货物价格”、“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等直销运作规则都是我们在直销立法中应当关注的重点。
3、明确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直销公司的实力是保护营销人员和消费者的基本条件,因此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将传销诈骗拒之门外。同时,这些措施还能够保证直销企业有能力处理营运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应包括:(1)最低注册资本。由于直销企业是通过将自己生产的商品直接销售给顾客来盈利,因此其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鉴于直销企业涉及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人员自身的利益,其社会效应巨大,所以应确定较高的注册资本,类似于对保险公司的规制。我们可以参照原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原内贸局对转型企业的要求,认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较为合适。(2)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具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设施和厂房。(3)在进行直销立法时,应当明确哪些种类的商品是可以适用直销这种营销方式的。我们知道,并不是任何一种商品都能够予以直销的,这主要是指那些价值不好衡量的商品,为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不可予以直销的商品种类。(4)必须在企业章程中明列“合理的退货制度”、“营销人员的退出机制”以及“直销企业的保证金制度”,从而使直销企业有能力保障营销人员和消费者能够无条件的将未使用的或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退回。(5)直销企业必须承担所属营销人员的教育管理之责,并在成立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具体方案。
4、加强推销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
在直销行业中,推销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一方面,应看到培训对提高推销员的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一些非法传销分子或中介机构利用培训课程,巧立名目,通过收取高额培训费、入门费、押金来攫取非法利益,因此加强直销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就非常重要。对于这一方面的规范,我们认为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直销企业不得通过培训牟利。除按成本价格收取培训费或资料费之外,直销企业不得向参加者收取其它费用;(2)直销企业的培训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培训内容应仅限于介绍与商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产品的宣传;培训内容不能涉及任何政治、宗教、色情或其它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话题;(3)为规范培训市场,避免内容混乱,可以规定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培训机构不得介入推销员队伍的培训。
5、明确界定推销人员、消费者与直销公司的法律关系
由于犹豫期或冷静期的存在,推销人员能够无条件退货并可自由选择退出直销公司。因此推销人员与直销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提供劳务获取收益的合同关系。
同时,从法律关系上讲,直销商品的流转过程应是直接由厂商直接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因产品销售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直销公司承担,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还同时取得了相应的退货保证。在这些限制下,消费者与直销公司的购买合同也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各地亦有相应的做法,例如:消费者可向直销公司投诉、亦可向直销员投诉;直销员处理了消费者的投诉、退货或赔偿后,可根据其与直销公司的合同,应当由直销公司承担责任的,可以向直销公司请求补偿。因此,在对直销立法时,应能综合考察这几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给出权威的定义,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6、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成立直销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直销已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存在和发展;现今中国市场发育程度已日渐提高,市场经济体制已日渐成熟,应可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成立直销协会,协助中国直销业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在正式成立直销协会之前,可先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直销公司的“联席工作会议”,吸取市场和管理经验,再循序成立行业协会。直销协会的存在,有助于会员之间相互监督,促进直销企业遵守世界直销行业通行的道德规范,并帮助公众、媒体和政府进一步正确理解和规范直销行业。
以上建议,只是对直销立法中关键部分的观点,可以看出,反金字塔式销售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被放在了核心的地位;另外,诸如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等内容,其重要性也十分突出。直销模式具有投资小,创业灵活的特点,在一个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下,直销可以成为一种值得提倡的灵活的就业模式。我们期待着直销立法的尽快进行,使得中国直销业在高标准、严要求的环境中稳健成长,务求使得整个直销行业的营运透明化和规范化,并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 备注:本文所列举的各地区的直销条例务求与其最新版本一致;条例时有修改,但多是因严至宽,冀读者留意。)
备注:
[1]何凯立博士: 美国芝加哥大学博士,美国约翰法赛法学院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美);现任安利公司大中华地区政府事务总监,中国美国商会理事及营销论坛主席。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2] 直销一词,自“ Direct Selling ”翻译过来,当直销来到大陆时,亦被译作传销,所以“直销” / “传销”均由“ Direct Selling ”翻译而来,两个名词二者通用,并无好坏之分。但由于在国内出现众多的非法诈骗也自称“单层传销”或“多层传销”,使社会大众误以为造成大量社会问题的传销欺诈就是海外的直销,进而对正当直销产生了许多误解和偏见。所以在 1998 年全面禁止“传销”时,正当的“直销”企业亦被禁止。今日境内所通用的“传销”一词,实际上是包括了全球被禁的“金字塔销售”和正当的直销企业。所以在立法管理过程中,应将二者区分出来,分别管理。
转载:中国直销图书网
东方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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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 点击次数(3673)
评论(共5条评论)
  • 赵桐 说:

    2006-11-13 11:37:29

    阿桐愚见,[中国直销摆脱乱象的重要途径是融入"世界直销联盟"],阿桐以此为题写了篇小作,请李先生有时间给予赐教!
  • 谈笑 说:

    2006-11-14 09:56:40

    李老师如今转载本文,真是用心良苦啊!
  • susan 说:

    2006-11-15 16:00:41

    何凯力先生--才真正是看到了中国目前现状并能就实际提出解决方法的业界直销人才,这样看来中国直销前景还是有希望的,前提是政府能否一分为二看传销,实行管理职能化。
  • zhiyan 说:

    2006-11-17 16:35:10

    谢谢三位老师指点. 中国直销行业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中的最基本理念、概念做起,偷换概念,违反规律,误导行业,就必然造成今天的天下大乱,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不说朋友们也看得很清楚,可恶的是某些所谓的专家、权威,心中很清楚,却也跟着去误导行业,充当御用文人的丑恶角色,历史将会唾弃他们! 东方木子
  • susan阿雯 说:

    2006-11-17 22:14:41

    李老师真是说到我心里去了,我还在给朋友们说起你转的这篇文。我也刚在此站发了篇:一刀切后中国之乱象。挺长的,如有空闲去看一下此文(下篇)。很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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