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亿元保单折射的社会学意义( 张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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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8月20日燕赵都市报、现代金报[@more@]

刘翔在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比赛中因伤退出比赛。在此之前,中国平安曾向刘翔赠送了一份保额达1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险保单。一时间,人们纷纷猜测这笔保单能否最终兑现。(8月19日《人民网》)
这确实是个问题。中国平安到底陪不陪?赔多少?都不仅仅具有极其轰动的娱乐效应,更富含社会学意义。
人们都知道外国运动员都有对自认最重要部位保险的惯例,如贝克汉姆保的是右腿,舒马赫保的是手臂。一句话,保的是吃饭的家伙。虽然咱们没有这样的保险,但是对刘翔而言,最重要的当然是脚和腿。加上中国平安是以“表达祝福”的方式赠送的意外伤害险。这个险种是保什么的呢?对公众而言,刘翔一直坚持到赛场甚至跑了数米,然后退出比赛,还有比这更意外的吗?这种突发的伤害意外,既有现场的9万多观众作证,又有全球数十亿电视观众目睹了刘翔孑然离去时一瘸一拐的背影。
现在球被踢到了中国平安那里。由于中国平安赠与刘翔这款保险时,带有广而告之的社会宣传效应,因此这款保险也就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和刘翔双方约定的私事,而是必须向公众交代清楚的社会事件。如果说保险公司认定刘翔的情况“属于条款之外”,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解析公众的疑问。尤其那个笼统的“人身意外险”到底指的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厘清,如果像刘翔这样的大明星都栽在“葫芦提”的保险条款里,普通民众更有可能是此类保险条款的权利折损者。
所以,刘翔亿元保单的赔付问题,既牵涉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利润冲动,又攸关普通险民的权利实现,更隐喻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尴尬。对保险公司而言,当然是吸纳越来越多的险民,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为第一要务。平安保险要刘翔充当公益大使并赠送亿元保险的目的也无非是抢占保险市场的市场营销行为。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且不讲保险公司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单就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言,合同双方就应该是权利对等的关系,不能存在一方以故意设定的模糊性条款来诱使险民签约。果如此,这样的保险合同就有违法的。
事实上,公众常常遇到类似的困扰。当保险公司推销险种时,往往说得天花乱坠,似乎很多险种什么都保。而一旦出了问题,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则千方百计地认定“属于条款之外”。所谓的保险变成了死不认账的阴险。之所以产生这种龌龊,就是险种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内涵和外延模糊,导致险种的解释权充满歧义,造成保险公司和险民南辕北辙的理解。
当然,此类模糊条款,或能在短期内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但久之就会戕害到自己的商业信誉,萎缩自己的商业份额。因为对公众而言,如果说保险最终变得不保险,设还会去买保险?
感此,刘翔医院保单的赔付问题是一面镜子,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到刘翔的个人利益,更攸关社会公众的权利。平安保险能否妥善处理这个棘手的保单,也是衡量中国保险业市场成熟度和社会责任感的标尺。就前者而论,如果说因为营销和宣传的需要,就冲动地赠与名人明星巨额保险,那是缺乏市场理智的莽撞行为,搞不好就会使自己陷入市场尴尬之中;就后者而言,恪重社会责任,诚信推广保险产品,才会取得公信力,才能实现无愧于心无愧于民的干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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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3条评论)
  • qiaoqiao 说:

    2008-08-22 22:04:02

    在我的眼里保险比诈骗还要叫人讨厌!
  • 谈笑 说:

    2008-08-25 10:28:53

    赔付类保险还行,分红保险要不得
  • 平安保险 说:

    2008-08-26 14:26:35

    冤枉啊!刘翔的代理人找我们谈了好多次了,让平安保险对他假伤的事情保密,给他钱会判他,不给钱矛盾指向我,他都主动放弃赔付了,你们去找他问问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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