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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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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看文章写感想

随笔杂谈

中国直销新闻网转载了两篇文章,第一篇《传销+忽悠:郎咸平再度“炮轰”保险业》, 说的是郎教授在《财富周刊》撰文再次“炮轰”保险业,郎咸平在文章中说,“我们的保险公司在寿险方面目前所尽的心力是不够的,所做的研究也是不够的。通常就是把事情做某种承包,找了各种代理,然后帮它卖保险,形成了传销+忽悠。总结起来大概有三个乱象值得我们关切。第一寿险,越做越像传销;第二财产险,基本上是靠广告来推,靠广告来做大忽悠;第三我们的保险不是靠保险赚钱,而是通过其他投机性的方式来赚钱。在我国,保险只是一个手段,做保险的人根本不是用心来开发保险业务,推出真正可信赖的保险产品,而只是靠投机赚钱。”还在文章最后指出,“我们有必要对我们的保险行业做一个深刻的检讨,思考如何进行下一个阶段整顿、下一个阶段治理,这是当务之急,是重中之重!”

保险公司当然不能沉默,于是,就有了《保险报》庹(tuǒ)国柱反击文章:《保险有你想象的那样“乱”吗?》文中说,“记得去年有一段时间,郎咸平就说过寿险是传销,引起轩然大波。现在他仍然这样说,还举了一些新例证。看来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他讲了一些现象,还有具体数字,可惜这无法佐证“寿险是传销”的观点。”并辩解,“我们不能因为营销员薪酬制度有点像“传销”,就说寿险是传销。”同时强调,“保险主要是给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它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文章最后指出“所谓不知者不怪。不过,郎教授应该咨询之后再发表言论,就不会犯这种“顾名思义”的错误了。总之,保险业上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也需要广大群众包括郎咸平这样的经济学专家学者监督,但是在批评之前,一定要把事情搞清楚。对于不熟悉的事物,也最好多学习多问问搞懂了再来评论,不然很容易误导舆论,这样也才能使自己讲的话更准确,更有说服力。”

看了两篇文章,觉得有必要说几句,两位作者,包括鼎鼎大名的郎教授,发表的见解自然都有其道理,但是,就概念来说,其实对“传销”、“保险”都存在着不完全理解,并不知道这两种模式的真正内涵,而是在曲解的情况下进行表述,说寿险越做越像传销,卖保险是传销+忽悠,这样说确实值得商榷。

如果说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具有忽悠现象,确有事实可证,但要说是 “传销”,那就是对“传销”概念的曲解了,即使是《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概念,也不是这么理解的。根据中国200511月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里面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上必须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第二,结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行为容易判断,但结果如何判断?没有量化标准如何判断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不能因为薪酬制度采用了数学倍增模型,既团队计酬方式,就认为是“传销”。

特别是刑法上已经制订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郎教授说保险是传销+忽悠,忽悠虽然是贬义词,但还可以自嘲接受,但要说保险是“传销”,那就是定罪了,难怪保险公司不能认领。

涉及刑法,有必要说说犯罪动机!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遗憾的是,作为反驳者对“传销”概念也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自己就认为“我们不能因为营销员薪酬制度有点像“传销”,就说寿险是传销。”什么时候《禁止传销条例》说只要分配制度中,采用数学倍增模型发放奖金就是“传销”了?动机、行为、结果三者是不能割裂的,如果以行为来做定罪依据,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包括采用五级三阶制度激励增员的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分配制度都不符合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条文!【造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结果怎么衡定?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犯罪动机”又是什么?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甚至保险公司,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为什么产生?怎么可能产生?

庹文中提到,“保险主要是给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它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这样解释保险职能并不全面。

作为商业行为的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分配,组织经济不仅是保险公司盈利的来源,更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因此,任何保险公司都看重展业。理赔是为了更好地展业,这是保险公司的原则。因此,在展业过程中,特别是人险业务,本来销售无形产品就比较困难,销售一般消费者并不理解的保险产品更非易事,再加上保险代理员对本身的业务知识掌握并不全面准确,说的话有不精准地方也是普遍现象。

对于揭露打击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的组织、行为应该给与肯定和支持赞扬,但是,如果搅浑水,概念都不清楚误导民众,对正确运用一个营销模式危害更大。

如果社会不能接受曾经被翻译成“传销”的这种模式,就不能很好的获得来自于这个社会机体内的那些人脉关系。所以任何神秘化、妖魔化这个普通的营销模式行为都是在扼杀,对一个普通的营销工具神秘化、妖魔化误导曲解,只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贻误机遇。

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倍增原理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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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5条评论)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3-03-05 10:45:37

    《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但是,并没有明确是只要有其中一条还是三条都具备才能定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等行为一般人员甚至企业是不用想攀上的,你没那个能力。剩下的“牟取非法利益”也实在不好判断,不仅是数量上没标准,就是在性质上也难划分,非法行为很明显,比如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但是,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都具备国家发的合法证件,合法经营。不能因为产品价格高就定性为牟取非法利益,这样定性,岂不是二锅头是合法收入,茅台、五粮液是非法利益,拉菲酒、LV包更是顶级诈骗?
  • 匿名网友 说:恰恰

    2013-03-05 20:32:38

    拉菲酒、LV包等奢侈品可以横空上市,制造暴利,带上鸟头。其他商品价格离谱、虚高,又岂能定性为牟取非法利益?即便不是“非法”利益,但恰恰属于“非理”利益。多层次直销产品东施效颦、胡乱效仿必将导致自掘坟墓。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3-03-06 15:50:11

    恰恰证明了条例起草者、讨论者、审批者逻辑思维混乱,概念不清。无法量化的条例只能胡搅浑水。
  • 匿名网友 说:原因

    2013-03-06 20:09:27

    条例逻辑思维混乱是次要原因,更糟糕的是直销行业的本身百孔千疮,亟待洗心革面、天脱胎换骨地改革。安徽小岗村的伟大创举是在当时国家严禁的窘境下分田到户的,文革浩劫时期哪来的好政策?只要做出得民心事来,便能得到了举国上下的一致认同。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3-03-17 10:25:11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财富分配过程,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什么样的规则才算得民心?民心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民众认同的未必就是好事,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去做垫脚石。网络分配的特点,50%以上的人群只能是消费者,必须是奉献者或者垫底者,不可能人人都是经营者都是获利者。如何让这些人买的满意,才能让其他人赚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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