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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自媒体迎来新规 大限将至或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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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业务将迎来历史性的重大变化。据悉,工信部即将在2016年3月10日执行的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大致情况如下:
  第一,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上的内容,实际上都被包含进去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从以上描述,现在的自媒体不必说,由于前几年一切产业皆在媒体化的发展思路以及的用户者得天下的思路引导下,几乎所有的商业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内容渠道,现在都要去办证了。
  第二、别说自媒体了,应该说普通商业机构实际上很难办下证来。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想偷换概念或者曲线救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貌似不太可能。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那怎么办呢?
  有几个老办法:
  1、很当年一样,个人或者民营机构要出书怎么办,买书号,未来应该也会出现类似的寻租模式。
  2、和当年一样,很多实际提供某类专业服务的机构找一些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在自己公司挂职,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去办理相应的公司资质。
  3、和当年一样,民营机构挂靠给国营机构,每年上缴一笔钱,或者让国有机构直接拿资质作为资产入股你的公司,换取资质。
  4、几家机构合资成立一个公司,将所有自家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全装在这个主体里面。凑齐龙珠,就可以召唤神龙了。当然这个办法会有管理和权益上的一些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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