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广州二审宣判“美国摩根”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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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揭秘庞氏骗局获悉,广州市南沙区女子郭某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人郭某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5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裁定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桂伙同郝某峰(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酒楼内,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等人介绍、推销“美国摩根世纪基金”的投资项目,对外宣称在该公司网络平台购买每份金额24000元的基金、每日即拿到投资额1%的回报,且发展多层级下线额外有收益,以此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推销该投资项目。

被告人郭某桂等人遂以帮忙购买“美国摩根世纪基金”虚拟电子币为名,以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款项,从而骗取财物。现该“美国摩根世纪基金”的投资项目的网站平台已关停。

2016年7月1日,陈某等20多名受害人报案称被诈骗,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受害人和郭某桂带回调查。前后来报案的被害人累计达90多人,据报案人的陈述累计缴纳的投资款有30138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桂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间接或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至少有167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郭某桂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桂犯罪所得,追缴后发还给上述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桂不服,以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参与“摩根世纪基金”的运作及组织聚会,没有通过层级关系获得利益以及原判认定其银行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是来自涉案的传销资金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较轻刑罚,并归还其该账户中的资金。

经二审查明,现有证据证实,郭某桂在本案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及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桂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郭某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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