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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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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被控传销案专家论证会(11)

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李  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教授)

 

本来是在对面有个事,盛平要我过来听听。不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也没有听到会议前部分的发言,讲几句:

 

第一,我同意崔敏教授说的,《刑法》中设定的“罪”要严格解释,而且只能严格解释。早在十五大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对《刑法》的适用是有严格要求的。“罪-刑法定”是原则,可以受到刑罚处罚的“罪”须严格定义,在《刑法》中明文表述,有确定的构成要件。中国的问题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时期走来,刑法被用做工具,是“刀把子”。其遗风表现在现在,就是常常罪名“用错”,不是理解水平的罪名用错,是另有问题,总要用刑法去为“什么”、“什么”服务,表现为“用错”。《刑法》中设定的罪名是任何人都不得做扩张解释的,除非修订《刑法》——立法解释,性质就是立法。

 

而且,一个良好的社会,当法律的适用涉及到人的时候,总应是向着有利人的方向去解释。比如,“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是这样来的。

 

第二,有几种说法:“风险大小”、“积聚财富快慢”、“获利大小”,以及“经营者是否有能力”与是不是违法、犯罪完全两回事。不能以办案人自认为当事人讲述的可能获利比率太大,有夸张成分,当事人可能没有能力经营,就是违法、犯罪;这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

 

刚才有人讲“买”要和“自己的消费”相对应,在市场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能要求凡“买”都与自己的简单消费(直接消费)相对应吗?“投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不允许,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是适度默许的。

 

另外,当事人的一个行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有可能伤及他人的利益,也是两个概念。在民法的范畴内是这样,在刑法的适用中,更要严格区分,有些罪与非罪的问题,往往就表现在这里。

 

第三,在立法中,法律管什么?限制、禁止什么?在法治国家,法律对公民、法人而言,只管必须管的,在严格的意义上必须管的。在中国,旧有的思路是,国家什么都要管,国家想把什么都管住。这在立法中,在法律解释中,往往就趋于管得过多、过死;挤压和限制了发展、创新的空间。

 

重复一下,前面提到的刚才那位先生说的——那位先生说的有道理,作为消费者“出资”与“购物”要对应,但是不是那样简单的严格意义上的对应?恰恰今天,以至是进入改革30年后的很多时候,一是难以完成对应。都对应就回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了;现在,有时候,消费中间包含了一点投机,或是有相当的投机成分。二是新技术的运用,产生在原来是不可想象的概念,与互联网相关的一切,不是旧思路、旧规制所能理解和解释的。立法中如此,法律适用、解释中也如此。

 

最后,第四,法律在今天,一方面要与法治的理念和原则相联系,不宜拘泥于作为“刀把子”的旧“治法”的理念;另一方面,法律越来越多地与技术相联系。法律的制定、施行、适用都会关联到许多复杂关系和高新技术问题。由此,我想到每一次遇到这种题目的会议上,就会发现,不管是在法律的施行中,还是在法律的制定中,法律职业者与其他专门领域的专家、技术工作者的沟通都显得太不够。在相互不懂,而关系人的命运、利益的大事——要不要判刑,财产所有权能不能保得住,当然是大事——上,不管是制定规则(立法),还是适用规则(办案),都要谨慎,都要虚心听取对方意见,听取相关各方各种不同的主张、解释和意见;都要谨慎处置。

 

谨慎是与价值理念相联系的,没有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不能入人于罪。

   

陈有西:

 

谢谢,李楯教授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方面的专家,既是经济学方面的权威,也是精通法律的法学专家。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政策,有相当的研究和发言权。感谢各个领域的专家今天能够畅所欲言。下面我简单小结几句。

 

今天我们开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讨会。既是个案的论证,也是一个全新领域的学术交流。我觉得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个是规格高。跨界的有刑法专家、民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是跨界规格比较高的研讨会;

 

第二是议题新。电子商务方面,真正召开研讨会,跨界讨论非常少,今天也算把法律专家和电子商务专家邀请到一起;

 

第三是讨论问题比较深,很多问题都是新特征、以前没有碰到过的;

 

第四是观点比较实,大家都讲真话,不虚饰,也不是论证会,就专为这个企业说好话,特别是不光为这个被告人说话。

 

特别听了像王健教授等专家的观点,在电子商务方面,问题讲得都非常客观,对下一步电子商务立法和执法,包括律师辩护,都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非常感谢大家百忙当中能够来。我们将尽快把同步速记稿发给各位专家自己校对,然后综合起来,再发还给大家,综合着看,让大家互相参考,更有价值。我们同时会提交给审理法院,作为一种专家意见,供他们参考。因此请大家在记录稿上签名,以示负责。我们会在你们发回审定校对稿,汇总后一起形成全稿。

    

今天有一些新闻界的朋友,可以客观报道。不要专门为我们这个案子说什么好话。你们可以按照记者的判断,各个专家的观点,如实地报道。作为学术观点讨论,没有什么问题。案子我们欢迎你们全面了解。了解背景情况,可以登录《陈有西学术网》,我网上把控方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词》、原来赵秉志、陈兴良等五位专家的《论证意见》,还有一些本案背景的情况,全部在网上都能找到,大家可以比较研究了解一下。

 

今天论证研讨,基本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太平洋BMC模式,不构成传销犯罪。起诉的罪名,无论刑法专家、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都觉得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不宜草率以传销犯罪起诉和定性。尽管里边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应该由国家行政机关引导、规范,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所以今天既是个案的研讨,也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领域刑法界限的探讨,非常有意义。谢谢大家。今天的研讨论证就到这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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