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上)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9
5月17日,当事人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商业秘密为由再次提交《不公开听证申请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当事人显然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中包含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再次驳回当事人的不公开申请。当事人于5月20日撤回听证申请。
2019年6月,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按处罚最高限额罚款200万元。当事人于15日内缴纳了罚款。
办案启示
本案发现线索、查办过程十分不易,办案人员想办法、动脑筋,多方收集证据并仔细谨慎印证,在保证当事人合法听证权益的同时,对驳回当事人请求的理由认真说明,明晰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办案的每一步措施都稳扎稳打,确保证据有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日新月异,新业态、新经济模式不断涌现,给办案人员查办新型案件带来挑战。查办疑难、新型案件,不仅考验办案人员掌握办案技巧、运用法律法规的业务能力,还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充分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及立法本意。以本案为例,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坚持顶格处罚并注销了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理由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太恶劣,拿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虚假宣传,不仅严重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也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欺骗,一定要让这类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树立执法权威,警示同类违法者,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
邓波 彭宇航
××××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取得的证据
2.2019年3月7日对长沙市××××酒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2018年在该酒店召开会议情况。
3.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会议合同及内部流程资料共计17页(11张),记账凭证资料14页,情况说明1页,发票3页,证明当事人租赁长沙市××××酒店宴会厅召开会议的情况。
4.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高某、达某、杨某、石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办案人员对上述5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计17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5.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2页,证明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事由、受托权限。
6.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8日、3月22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财务人员转账至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回单4页、发票1页,证明违法主体。
8.当事人湖南分公司与湖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发票、合同共计22页,证明当事人召开会议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表4页,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时间、地点等。
10.经当事人受托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现场视频光盘1个、打印截图3页、文字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11.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工商检处字〔2019〕第320201810050号),证明当事人曾因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被处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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